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双重股权结构,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将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较理解公司的价值,在与收购公司谈判中,若有高级管理者充当捍卫战士的角色,往往可得高收购金额,有利于目标公司股东。
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其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股东利益保障,容易导致管理中独裁发生的可能。有学术研究表明,推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企业领袖往往都会浪费现金流,并且会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所承担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加剧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主要优点:
1、保证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控制得越牢靠,就越有可能激发雄心壮志,实行百年大计。
2、保证创始人及管理层的决策不会受到其他股东(尤其是一些短视的投资者)的干扰。
3、成为上市公司的同时,保持非上市公司的优点。
4、防范恶意收购。
主要缺点:与传统的公司治理原则相违背。一股一票设置的初衷在于:不满意创始人及管理层的决策,股东可以投票否决。但是,双层股权结构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模式,并引起了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投票权垄断带来的堑壕效应,使得内部股东的控制权越大,越有可能采用牺牲外部股东利益的公司战略。而且,双层股权结构影响的不仅仅是股东,它还使得非控股股东的监督权形同虚设,把监管的职责留给了政府和法院,增加了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