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7日 cfchi1619080780
私募资金和非法集资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在操作时一定要严格区分开,以避免违规操作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纳入黑名单或触犯法律。

募集资金要有《资本招募说明书》,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说明,还需要向募集对象披露风险,不得承诺收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按照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诱导性、大众性、隐蔽性(见图2-8)。

1.非法性
非法集资未按照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无论是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还是有审批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都是非法的。
2.公开性
非法集资一般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骗取社会信任,具有公开性特征。
3.诱导性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额回报或还本付息,诱导人上当。比如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引诱集资者或利用亲情诱骗。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4.大众性
非法集资一般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社会大众,不考虑法律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定。
5.隐蔽性
目前,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往往借各种名义揽财,比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发行会员卡等有价证券等名义非法集资,隐蔽性越来越强。
相关文章